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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班時間處理黨務沒關係?是不是放錯重點啦!

在行憲後的1960年行政院曾發布一個命令,知會各相關機關,指出「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外不影響公務而兼黨務工作者,可以『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限制。」原因很奇妙,因為行政院認為各級黨部的黨務工作人員並非公務員服務法上所稱之「公職」;所以,公務人員在辦公時間外且不影響公務的情況下兼辦黨務工作,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為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外不影響公務而兼黨務工作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修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希知照」(1960-08-31),〈法規令之解釋(0051/071/3413/1)〉,《臺灣省級機關》,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號:0040710027427002。


咦?這當中是否哪裡怪怪的?讓我們再重頭看一次。


這條命令是為了解釋:「兼任各級黨務機構職務如果不是在辦公時間內辦理黨務工作,且不影響公務者,是否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制」,也就是:「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命令首先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2號解釋說明何謂公職,「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接著引用大法官釋字第5號:「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和大法官釋字第20號:「省黨部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歸納出黨務人員非公職。


命令最後歸結:「是以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外並不影響公務,而兼辦黨務工作者,自得不受上開公務員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