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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班時間處理黨務沒關係?是不是放錯重點啦!

在行憲後的1960年行政院曾發布一個命令,知會各相關機關,指出「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外不影響公務而兼黨務工作者,可以『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限制。」原因很奇妙,因為行政院認為各級黨部的黨務工作人員並非公務員服務法上所稱之「公職」;所以,公務人員在辦公時間外且不影響公務的情況下兼辦黨務工作,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為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外不影響公務而兼黨務工作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修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希知照」(1960-08-31),〈法規令之解釋(0051/071/3413/1)〉,《臺灣省級機關》,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號:0040710027427002。


咦?這當中是否哪裡怪怪的?讓我們再重頭看一次。


這條命令是為了解釋:「兼任各級黨務機構職務如果不是在辦公時間內辦理黨務工作,且不影響公務者,是否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制」,也就是:「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命令首先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2號解釋說明何謂公職,「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接著引用大法官釋字第5號:「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和大法官釋字第20號:「省黨部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歸納出黨務人員非公職。


命令最後歸結:「是以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外並不影響公務,而兼辦黨務工作者,自得不受上開公務員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Hello? 我說那個「業務」呢?

行政院當時的解釋彷彿模糊了焦點,的確敘明黨職非公職的立場,不過對於黨職是否是業務卻是完全避而不談。


事實上,在黨國威權時期,國民黨常藉由對公務機關內「從政黨員」的控制,鞏固其威權統治;甚至,在國民黨購買房地過程,更透過從政黨員來滿足政黨私利。


厚生大樓就是這樣一個例子,臺北市仁愛路上的厚生大樓原先是屬於台電的房地,1970年臺電董事長向經濟部表示,國民黨(人民團體)來議價要求向臺電購買房地,根據《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臺電出售房地「不得以議價方式讓售私人或人民團體」,但國民黨「非一般團體可比」,可否按照議價讓售?經濟部把此公文往上呈報到行政院,當時的行政院以「從政黨員函」要求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研商處理方式,最終結果:准辦。於是,臺電的公有房地就成了國民黨的私產,變成國民黨「產業黨部」。行政院此時的行為,更是完全忽略了《公務員服務法》中:「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的規範。(延伸閱讀:史料故事|厚生大樓


不管上班時間還是下班時間,無論公務員的政治立場如何,當公務員在他的職場上就應該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為全國人民服務,才能有利民主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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