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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臺中市黨部舊址

歷史建築臺中市役所

轉帳撥用

最後更新時間:2023/07/04

​你可知道,國民黨持有/經手的面積不僅是他黨的數百倍,還有7成來自公家土地,這些公家土地的最大來源,是1950年代透過「轉帳撥用」免費取得114處日產房屋(如梅屋敷,現在的逸仙公園),佔取得公家土地總面積的85%

根據當時規定,機關轉帳撥用房屋只有「使用權」,所有權仍為省有。但中國國民黨持續無償地使用這些國產,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1954年還向臺灣省政府要求將所屬基地一同轉帳,順利免費取得土地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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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時期的國家運作 

為了​瞭解國民黨如何透過轉帳撥用取得日本遺留的房屋土地,必須先清楚訓政時期的國家運作和國民黨的組織關係。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 30 條規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1939 年 1 月,國民黨召開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
,決議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下設置「國防最高委員會」。

國防最高委員會在 1939 年 2 月 7 日正式成立,1947 年 4 月 23 日撤銷,前後達 8 年 2 個月。​國防最高委員會非單純的最高軍事指揮機構,還是戰時國民黨用以統一黨政軍指揮的最高決策機構

做出關於日產轉帳決議的政府機關,就是訓政時期的「國防最高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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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轉帳?撥用又是什麼?

根據日產接收相關規範,日產原則為國有財產,使用機關若有需要,可向行政長官公署申請「撥歸公用」,由中央核定通過後,轉發日產處理委員會辦理租用或借用手續,再呈請中央核定之。

而日產企業經營部分,其中一種處理方式為「撥歸公營」給政府機關,由主管機關估算企業價格,送交日產處理委員會辦理「撥交轉帳手續」。因此「轉帳」,應指撥歸公營後,在國民政府年度預算上,將接收日產視為歲入,撥歸公營作為歲出的會計行為。

​而在這裡,我們談的轉帳撥用,則是指國民黨以帳面處理、沒有支付金額方式,將原由中華民國接收之日產(後改稱國有特種房地)無償移轉予該黨所有。簡言之,日產本應為國產,但卻以轉帳方式無償變成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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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陳宛妤,論接收日產成黨產過程中的轉帳撥用問題,黨產研究,第 6 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21 年。

​國民黨怎麼以轉帳撥用取得房屋和基地 

依據訓政時期約法,黨國合一,以黨領政,國民黨之預算編列在政府預算中。

國民黨臺灣省黨部申請轉帳撥用日產 88 處,是經由中央黨部彙列 35 年度所屬各單位接收敵偽物資追加預算,於 1947 年經國防最高委員會第 227 次常務會議核定。

1950 年 10 月 31 日臺灣省公產管理處召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中國國民黨前省黨部轉帳撥用房屋糾紛,決議是:「 省黨部轉帳房屋其所屬基地不予轉帳」 。

「 省黨部轉帳房屋其所屬基地不予轉帳」 。

1951 年,臺灣省公產管理處函送「黨部使用日產房屋協商清理要點」,請國民黨臺灣省改造委員會、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各縣市改造委員會、各縣市政府等單位查照辦理。該要點第5點:省黨部前經奉准轉帳之房屋 88 處,因前後冊列楝數、坪數及權屬不符,應再重行列冊。

1952 年,臺灣省公產管理處代電臺灣省政府,提到:「二、黨部轉帳房屋前因接收伊始,權屬未明,致冊列建物標示不清,又誤將一部分公產房屋(省縣市有財產)列入轉帳,頗滋糾紛。」,於是臺灣省公產管理處會同省黨部實地清查整理原屬公產部分,另以日產交換。「各縣市政府先後轉送黨部轉帳房屋清冊到處,總計114 楝」。

1954年,國民黨向臺灣省政府要求將所屬基地一同轉帳。經行政院秘書處交給內政部邀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結論是:「查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撥用之國有特種房屋 114 棟及基地業經前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一併轉帳有案,其房屋部分經辦理轉帳完竣,現請將其基地部分繼續辦理移轉手續一節,似可准予照辦」。同年 6 月 5 日,行政院函復臺灣省政府「應依議辦理希知照」獲得行政院許可後,國民黨向各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狀,登記原因記載為「轉帳」

「黨部使用日產房屋協商清理要點」

「黨部使用日產房屋協商清理要點」

資料來源:國家檔案資訊網。檔號:A387030000D/0040/B026615/1a

「 省黨部轉帳房屋其所屬基地不予轉帳」

轉帳撥用取得的土地被徵收或售出

國民黨在1950年代以轉帳撥用方式取得上述房屋基地後,後來多在1960 年代售出,像是台南市白河區竹子門農場土地(約 68 萬平方公尺)和現在的天仁喫茶趣衡陽店(臺北市中正區)。

 

1970至1990年代,另有部分土地由各地方政府徵收,國民黨領取補償金,例如國父史蹟紀念館(梅屋敷),1978、1995年被台北市政府徵收,國民黨就獲得徵收補償金6.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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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違法?

一、國民黨只取得房屋使用權,卻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黨有」

依當時日產相關法令及文獻記載可知,轉帳撥用僅移轉 「使用權」 ,所有權仍為「省有」。

 

相關法規可見「地方政府撥用接收敵僞產業辦法」 :「 六、 地方政府對撥用之敵僞產業僅有使用收益之權,非經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不得處分」。該辦法第七條也規定不需使用時,應交還給國有財產管理機關。

臺灣省政府在​ 1952 年代電省屬各機關學校的公文也提到:「二、前項經奉准轉帳房地產,其權屬應為省有。」

因此,國民黨本就不應利用黨國一體之政治支配實力將轉帳撥用之房屋移轉登記為「黨有」。

況且,我國自 1947 年 12 月 25日開始行憲,訓政時期結束後,憲法施行之際,黨與國間即應分離,無論國民黨於訓政時期以轉帳撥用方式取得房屋之使用權或所有權,都應返還予國家。

項經奉准轉帳房地產,其權屬應為省有。

臺灣省政府代電,41辰馬府管四字第05617號

資料來源:政府公報資訊網

臺灣省政府函給臺灣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的公文(41未有府管二字第 08214號令)當中也提到:「本案黨部轉帳房屋 114 棟既經奉准,應予分別交接清楚,以資結案,茲核定交接辦法于後:(四)前項奉准轉帳房屋(不包括基地)其權屬應為黨有」。

二、轉帳範圍僅限房屋不含基地,國民黨卻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

​國民黨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 1954 年又向臺灣省政府申請轉帳撥用土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然而,國防最高委員會第  227 次常務會議核定範圍並未包含土地,並且依當時文獻記載,國民黨奉准轉帳範圍僅限房屋,不含基地。

 

 

 

 

 

​同樣的,訓政時期結束後,國民黨不得再占用國家財產 。國民黨在行憲後把國產納為黨產,屬於不當取得之財產。

國民黨在 1950 年代「轉帳撥用」免費取得 458 筆國有房地,後於 1980 年代「轉帳撥用」取得的部分房產賣出或被政府徵收,成為其黨產重要來源。一直以來社會大眾對於國民黨轉帳撥用取得大批公產有許多質疑,2000 年時監察院曾經公布調查報告揭露相關問題。

黨產會在 2017 年 3 月 4 日公布初步調查報告,並於同年 6 月 14 日作出行政處分,向中國國民黨追徵 8.64 億元。

雖然如此,但國民黨沒有打算把這筆錢繳回國庫,並向法院提起訴訟,於是黨產會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查封房子法拍並收回 1 千多萬,但是卻在 2018 年中遭到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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